申请人:上海尚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649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来源及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0535号图形商标、第37363890号图形商标、第10596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纯图形商标,在构图设计、设计风格、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电梯安装和修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