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好奇心探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93494号“MOPRO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97541号“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674024号“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PRO”,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自平衡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船;自行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