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季椰林(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深圳市光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靳海林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6日对第58627752号“夏季椰林XIAJIYEL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7408184“四季椰林SIJIYELIN”商标、第10678190号“四季椰林”商标、第37413328号“四季椰林”商标、第38058359号“四季椰林”商标、第4103468号“四季椰林SIJIYELIN及图”商标、第44878534号“四季椰林臻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作为饮食行业内的领军企业,在相关公众当中享有盛誉。上述引证商标通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在市场上建立起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四季椰林”字号近似,其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于2021年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2个商标,明显超出真实使用的目的,且多个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企业名称高度近似,属于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官网截图;
2、相关媒体对申请人的宣传报道;
3、申请人部分荣誉资质及宣传资料;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餐厅;酒吧服务”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32年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六由深圳市光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餐厅、托儿所服务、比萨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六于2022年12月1日转让予四季椰林(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主体承继声明,将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与案件后续程序并承担相应的审查结果。
3、被申请人名下94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商标,如:“VICTORIA STORY”、“播日记”、“领养只牛”、“丸子女人坊”、“LOUIS MAX”、“LA CHARLES”、“蒂范哲”、“MLBUP”、“迪客侬”、“欧露丹”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等内容或者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四季椰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近似。此外,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VICTORIA STORY”、“播日记”、“领养只牛”、“丸子女人坊”、“LOUIS MAX”、“LA CHARLES”、“蒂范哲”、“MLBUP”、“迪客侬”、“欧露丹”等包含了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