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艾摩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22596号“像素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多件包含“像素”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完全为申请人的创意设计,整体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与代表性,含义为:“帮助消费者重焕肌肤活力,恢复皮肤美好本色,符合人们变美的心意,效果耀眼出众、在市场中掀起波浪”,属于臆造性词汇。申请商标对应的产品均为专业的医疗、美容仪器,其面向的消费者群体并非普通人群,而是医院、美容院等行业的专业人士。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荣誉截图、申请人获得的专利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像素波”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