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成县京瑞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79657号“刘伯温故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61802号“刘伯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商业场所搬迁;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会计”服务上的注册且已公告,故在上述服务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