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乐善堂黄太利德中医药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27610号“脂康圣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90308号“脂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能作为在先权利妨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含义,且从指定使用商品来看,申请商标有其显著的含义,不会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