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URTZ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7478号“Flying R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Flying Ray”使用在第7类和第9类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特征,已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在第7、9类的商品提交限定申请。申请人正与第43083965号“FLYING R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核准申请商标在7、9、42类全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增材制造”相关介绍、申请人向WIPO提交商品限定申请的申请回执及翻译、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并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lying Ray”使用在第7类和第9类的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9和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