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华诺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7667号“HUANUOA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48210号“HUANUOA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45130449号“HUAN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流程信息;相关决定书、判决书;申请人官网简介;申请人“HUANUO”系列商标列表;店铺资料及产品评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定向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