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启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98736号“启明医疗VENUSMED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8755号“VEN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06462号“VEN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缝合材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缝合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