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8059号“赢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89979号“赢天下”商标、第59646934号“赢和天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均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雪茄、香烟、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柴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火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烟草、雪茄、香烟、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