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无色风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6158号“素所SUS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33806号“所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