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发达风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50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生物识别扫描仪、人脸识别设备”两项商品。则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396540号“金哨子体测 GOLD WHISTLE PHYSICAL T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9381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类图形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在“摄像机”等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生物识别扫描仪、人脸识别设备”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生物识别扫描仪、人脸识别设备”两项商品以外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电视接收器(电视机);汽车音频扬声器;与语音传输设备连用的个人耳机;安全监控机器人;电视机;固态硬盘录像机;行车记录仪;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虚拟现实游戏用耳机;视频录制播放器;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有线电视接收器;闭路电视摄像机;声音传送装置;声音复制装置;个人录像机;音频视频接收器;声音和图像载体用录制装置;录音装置;录像机;机顶盒;电话用耳机;数字声音处理器;照相机;电影摄影机;照相机(摄影);传感器;触摸屏传感器;电动控制装置;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电动调节装置;家用遥控器;电开关;变压器(电);遥控装置;电流控制装置;电导体;电子传感器;运载工具防撞传感器;电子控制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识别扫描仪;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