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077977号“蚂蚁·巢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蚂蚁·巢童及图 67077977

阅读:99135 2023-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柳晓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7977号“蚂蚁·巢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申请系列商标之一,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745086号“BAIDU MAPAUTO及图”商标、第15157410号图形商…

  申请人:柳晓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7977号“蚂蚁·巢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申请系列商标之一,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745086号“BAIDU MAPAUTO及图”商标、第151574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来自山东省,与诸引证商标权利人在地域上差异显著,共存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等。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注册的系列商标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存在一定差异,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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