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梦幻奇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64472号“神兵奇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9816626号“神战奇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详情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神兵奇迹”,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之情形。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神兵奇迹”,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