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秦皇岛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成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申请人因第11835093号“秦皇天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5832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秦皇岛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等证据中收据为自制性履行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保险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上述证据均在复审阶段提交。
被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8月3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均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