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科无线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龙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9日对第61600168号“LAIHAUKEE雷沃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通过申请人在中国广泛的、持续的使用,申请人的“美沃奇”商标与“milwaukee”商标已经形成了中英文一一对应的关系,并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288295号“milwaukee及图”商标、第59882087A号“美沃奇”商标、第59882087号“美沃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成误认,争议商标明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中文官方网站公司介绍;申请人关联公司2017年、2018年公司年报节选、公司历史、注册证书、官网对美沃奇品牌介绍;百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品宣传册;在中国参展会资料;媒体宣传报道页面;广告宣传资料;销售资料;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在先决定书;被申请人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二、三尚未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宣传册、展会图片、媒体报道、电商平台销售页面等证据显示,申请人中文商标“美沃奇”与英文商标“milwaukee”经常一并使用。争议商标“雷沃奇laihauke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字母构成、字母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核定使用在五金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雷沃奇laihaukee及图”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milwaukee及图”等美术作品在表现形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著作权规定。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是针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故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四、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