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爱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7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脖;腰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与第1533431号“富贵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524359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24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脖;腰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本案复审商品仅为“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三项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