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219636号“粤兴金标 GOLDOBJ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粤兴金标 GOLDOBJECT 68219636

阅读:71047 2023-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汕头粤兴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9636号“粤兴金标 GOLDOBJ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3504、3506、3507群组服务,第61433461号“粤兴烧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汕头粤兴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9636号“粤兴金标 GOLDOBJ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3504、3506、3507群组服务,第61433461号“粤兴烧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901591号“粤兴人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067341号“粤兴饭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发生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58458271号“粤兴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四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发票、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明确放弃3504、3506、3507群组服务,故本案复审服务仅为“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未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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