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怡景悦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41847号“享净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其指定商品的名称,更不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等特点,具备商标固有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可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享净净”为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消费者容易将之理解为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性语言,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