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萤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35772号“Ai桌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为公众所熟知。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i桌游及图”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属于对商品类型的描述性标识,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