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尊利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0718号“VessoB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现有词汇,是申请人自创的字母组合,作为商标使用,整体无含义,对指定使用的商品的特点或来源没有描述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申请人“ VeSSoBest 脉通三七”商标已经在中国香港地区获准在第 5 类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在先案件裁定、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Best”可译为“最好的”,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和地域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