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九沩电子商务商行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96170号“情商导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85128号图形商标、第1591991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历经多年经营实践而精心打造的商标品牌,该商标长期以来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不仅使商标的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且在消费者当中拥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实践中实际形成一种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心理专家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医学信息、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情商导师”及图形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