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07562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3075629

阅读:113282 2023-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布加迪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创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39250号《关于第4307562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6265号行政判决书,判…

  申请人:布加迪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创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39250号《关于第4307562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62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国际注册第11828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560034号“BUGATT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23361号“HORE BUGATT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我局应当基于情势变更重新对争议商标是否应予注册重新作出认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即商标本身不具可注册性。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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