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ERMES INTERNATIONAL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4392号“MALI SEL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易被呼叫为“邮差包”,整体已形成强于“马里共和国”的含义。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MALI”,系“马里共和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