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徕博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4764号“TOOLBO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2217号“B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