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IRATA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38446号“FREED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4506号“FREEDOM”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