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026525号“德拜途Tibet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德拜途Tibetu 48026525

阅读:141439 2023-1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藏天佑德青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26525号“德拜途Tibe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将转让给引证的第44179645号“德拜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

  申请人:西藏天佑德青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26525号“德拜途Tibe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将转让给引证的第44179645号“德拜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商标转让申请书、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因申请商标未依法缴纳费用,我局作出商标转让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非同一权利主体,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

本文《关于第48026525号“德拜途Tibet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德拜途Tibetu 480265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6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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