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949778号“易联支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易联支付 66949778

阅读:135888 2023-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易联支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9778号“易联支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96359号“易联”商标、第9891679号“易联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

  申请人:易联支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9778号“易联支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96359号“易联”商标、第9891679号“易联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联支付”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易联”,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广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新闻社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信、移动电话通信、信息传输设备出租、光纤通信、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信连接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计算机终端通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广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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