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化市钱源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7757号“钱源蟹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装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钱源”,“钱源”被评为“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故将其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