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173894号“君澜海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君澜海居 51173894

阅读:74167 2023-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君澜海居民宿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对第51173894号“君澜海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澜之家 HLA”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君澜海居民宿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对第51173894号“君澜海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澜之家 HLA”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009年,“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海澜之家”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938720号“海澜 HEILAN”商标、第4077664号“海澜 HEILAN及图”商标、第20902157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2、荣誉证书;3、媒体报道;4、“海澜之家”品牌曾基于知名度受到保护的证据;5、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6、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宣传海报;7、广告合同、发票、宣传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企业需要的正当商标申请,不存在任何恶意。申请人所提无效理由中品牌知名度介绍内容与本案无关,恳请不予支持其理由内容。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立创作,经使用已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影响,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5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汽车旅馆;度假村住宿服务;青年旅社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君澜海居”与引证商标一“海澜 HEILAN”、引证商标二“海澜 HEILAN及图”、引证商标三“海澜之家 HL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视觉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4日

本文《关于第51173894号“君澜海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君澜海居 511738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6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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