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复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60102号“复临科技 ON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91409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24048号商标(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80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文字处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44237号、第15126509号、第42405633号、第30211684号、第62893430号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五、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化文件的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