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威尔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博深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义乌市台泰电子商务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对第55966105号“WERNI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短期大量抢注国内跨境电商企业在亚马逊平台上热卖的品牌为内容的商标,以此买卖商标获利,其主观极具恶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WERNIES”构成相同商标,其申请注册行为将会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混淆,扰乱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商业利益和商誉,争议商标申请及注册是不正当的抢注行为。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合法权利,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申请人产品在亚马逊上的销售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连衣裙”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22枚商标,其中包括“UMYOGO”、“XIEERDUO”、“POTAROMA”、“LUVAMIA”、“CASFUY”、“AOJEZOR”、“AQUABLISS”等,且其名下“CHISIP”、“FIT SIMPLIFY”等商标已转让至他人,名下“POTAROMA”、“UMYOGO”商标已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且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且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22枚商标,其中包括“UMYOGO”、“XIEERDUO”、“POTAROMA”、“LUVAMIA”、“CASFUY”、“AOJEZOR”、“AQUABLISS”等与他人在亚马逊店铺中使用商标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且其名下“CHISIP”、“FIT SIMPLIFY”等商标已转让至他人,名下“POTAROMA”、“UMYOGO”商标已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被申请人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