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晖致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66593号“新零售 正青春 YOUTH·CO-CREATION·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38249号“正青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334542号“正青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806081号“正青春素质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806082号“正青春研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223526号“邮政票务 POST TICKETING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937701号“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1类服务上的注册,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文字“正青春”。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教育、提供培训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五、六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但是该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