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中科大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14891670号“中科大云 中科大云科技 2006 ZHONGKEDA YUNKEJ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一所以前沿科学和高新技术为主,兼有医学、特色管理和人文学科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是安徽省“倾省之力”支持发展的学校,为安徽省创新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具备较高知名度。2、多年来,申请人孵化培育100多家高新企业,包括科大讯飞、科大智能、科大立安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争议商标“中科大云中科大云科技2006”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科技相关的,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和申请人有关联性。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争议商标在文字及图形设计上抄袭和模仿申请人独立创意的商标标志,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争议商标档案信息;
3、申请人情况简介;
4、申请人行业排名情况;
5、申请人媒体报道等商标使用证据;
6、版权登记证书;
7、在先案件裁决书;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合肥中科大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导航仪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卫星导航仪器、电子信号发射器、声波定位仪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调制解调器、电话答录机、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图书出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函授课程、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因此,本案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2015年8月28日已逾五年,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所提理由及请求应予以驳回。
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申请人简介、排名、获奖情况、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将“中科大”作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简称宣传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安徽省合肥市,对此理应知晓,却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善意。争议商标所含文字“中科大”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有人属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申请人,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