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三宗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1515号“三宗源文化SANZONGYUANWE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946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及其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三宗”,指儒教、道教、佛教,在佛教中一般指禅宗、律宗、华宗,作为商标使用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我局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其在规定期限内已提出申辩意见:申请商标使用不会使得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并提交了相关产品照片、网络检索情况截图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我局经复审认为,“三宗”,指儒教、道教、佛教,在佛教中一般指禅宗、律宗、华宗,申请商标整体未产生明显可区分的其他含义,作为商标使用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