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怡成生物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47634号“怡成 BIOSTRI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627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3074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在“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