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53893号“ALADD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LADDIN 4753893

阅读:46251 2023-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贝莱德集团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贾志月 申请人因第4753893号“ALADD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7774号决定,于2023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贝莱德集团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贾志月

  

  申请人因第4753893号“ALADD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7774号决定,于2023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07月16日至2022年0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金融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于2000年研究和开发的风险管理系统,该系统的用户为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企业财务部门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复审商标系统会将复杂的风险分析与全面的投资组合管理、交易和运作工具整合在统一平台上,进而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金融风险管理等服务。如今,“ALADDIN”服务体系已成为金融性资产管理行业及其他领域广泛使用的强大工具,也是申请人知名的服务品牌。二、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国内对“ALADDIN”品牌的金融服务向中国相关公众进行了推广和宣传,并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能够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三、复审商标撤销决定未能充分考虑申请人行业及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的特殊性及申请人知名度、“ALADDIN”品牌价值等案件相关因素。同时申请人在提供服务及使用证据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基于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申请人特此请求对该撤销复审案件进行口头审理。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相关媒体报道(经区块链公证)、线上研讨会全程回放(经区块链存证);2、互联网媒体对2019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第七届年会网络报道、百度百科相关介绍、申请人参加上述论坛的会议文件;3、申请人与国内大型银行相关会议材料、会议安排记录往来邮件及中文翻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演讲材料等;4、理财公司及银行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及中文摘译、服务协议相关计划书及中文摘译、相关理财公司及银行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5、有关申请人向客户提供“ALADDIN”品牌服务证据材料;6、经公证的网络媒体针对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风险投资分析平台的报道;7、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相关检索报告;8、申请人“ALADDIN”品牌服务在金融业获得国际奖项相关材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9、网络媒体针对申请人及复审商标风险投资分析平台的报道;10、相关线上研讨会网络报道;11、2019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第七届年会网络报道、申请人参加会议文件;12、申请人与国内大型银行召开会议材料、安排记录;13、申请人与国内金融科技公司召开会议的相关材料、邮件通信材料;14、申请人与国内国有企业召开会议材料、会议安排记录。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黑岩资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2月28日在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管理;有价证券交易服务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9年2月27日。2017年8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贝莱德。2018年9月20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贝莱德集团,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金融服务、金融风险管理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申请人与国内银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据4相关服务协议计划书、证据6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风险投资分析平台的报道、证据7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相关检索报告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管理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有价证券交易服务与金融风险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此外,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了口头审理请求,鉴于申请人已经充分论述其理由以及请求,并提交证据,通过上述书面材料,已足以查明案件事实,故我局决定本案不予口头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4753893号“ALADD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LADDIN 47538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6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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