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UBLIC JOINT-STOCK COMPANY "KRASNYJ OCTYABR"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8764号“alehk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1452号、第645145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472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原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决定书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alehka”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做蛋糕用面团”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意式)面食”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分性。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圣诞树装饰用糖果;花生糖;杏仁糖;牛奶硬块糖;甘草糖;薄荷糖;果冻(糖果);糖果锭剂;软糖(糖果);果仁糖;俄罗斯棉花糖(甜食);巧克力”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圣诞树装饰用糖果;花生糖;杏仁糖;牛奶硬块糖;甘草糖;薄荷糖;果冻(糖果);糖果锭剂;软糖(糖果);果仁糖;俄罗斯棉花糖(甜食);巧克力”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