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卡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2103号“FREEWH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国际注册第13334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发行有价证劵等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现为保险咨询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