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肇庆友佳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国书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港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10401号“魔磁MOC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45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许可、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3月08日至2022年03月0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键盘;头戴式耳机”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网络搜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授权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东莞伍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在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进行使用,不存在停止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
2、被申请人出具的商标授权许可协议;
3、销售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鼠标垫;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USB闪存盘;扬声器音箱;扬声器喇叭;头戴式耳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耳塞机”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2月27日。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8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9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提交的商标授权许可协议、销售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等证据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向案外人销售了鼠标、键盘、耳机等商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键盘、头戴式耳机等商品与鼠标、键盘、耳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鼠标、键盘、耳机等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