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先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3974号“馋嘴猫蟹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11663号“馋嘴猫串吧”商标、第3879791号“馋嘴猫”商标、第17670649号“乔沣馋嘴猫”商标、第57682749号“噜哩馋嘴猫 LURI BBQ”商标、第57685980号“噜哩馋嘴猫 LURI BBQ LURI”商标、第57704781号“噜哩 馋嘴猫 烧烤小酒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招牌、网络平台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馋嘴猫蟹钳”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餐厅、餐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该项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馋嘴猫蟹钳”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