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美秀
申请人因第4527669号“巴布丁 BABUD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30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3月15日至2022年0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1.服装;2.童装;3.婴儿全套衣;4.体操服;5.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存在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申请人特此申请复审,要求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包括:1、产品、包装袋、售货单据等图片;2、产品检测报告;3、近三年的购销单据。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相关证据均为自制证据,检测报告不能证明其实际完成销售,且未显示被申请人名义,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经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1月21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本案系申请人不服撤销决定提出复审,故本案的复审商品应为“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防水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分析申请人证据,证据一、三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证据一亦无时间信息,证据二检测报告非商标商业性使用证据。综合被申请人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