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56068号“温暖一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温暖一家 4256068

阅读:165669 2023-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泽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晓燕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61323号《关于第4256068号“温暖一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泽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晓燕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61323号《关于第4256068号“温暖一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原告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了大量证据,这些证据虽然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但该证据能够与原告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的被许可人风鼓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等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诉争商标在与“广告”服务类似的其他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提供过广告服务,本案证据尚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

本文《关于第4256068号“温暖一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温暖一家 42560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5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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