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核北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灯伟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38778303号“MKLEA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285529号“LE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和实际使用具有借助引证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和客观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申请人造成了不良影响;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经营的地理范围也有交叉,可以推定被申请人一定知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申请和使用争议商标,故意造成混淆,主观恶意和客观侵权事实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部分荣誉和奖励证书;
2、申请人编著的行业标准图集及参与编辑的行业标准;
3、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
4、销售合同及纳税证明;
5、LEAC商标被保护记录;
6、华夏禹工的工商登记信息;
7、专利公布公告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油漆)、防腐蚀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油漆)、木材防腐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涂料(油漆)、防腐蚀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木材防腐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MKLEAC”完整包含引证商标“LEAC”,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为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且我局已基于其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