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325034号“MOKDAZZS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OKDAZZSU 62325034

阅读:77262 2023-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海霞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62325034号“MOKDAZZS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于与申请人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第6486662号“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海霞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62325034号“MOKDAZZS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于与申请人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第6486662号“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94692号“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079225号“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1650号“DAZZ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中国知名的服装生产和销售商,其“DAZZLE”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市场极具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DAZZLE”(“地素”)知名商标的情况下,在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正常的经济秩序有不良的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引证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2、 类似案件裁定书、决定书;

  3、 申请人所获荣誉;

  4、 媒体的报道等宣传推广证据;

  5、 申请人店铺分布情况;

  6、 申请人品牌在行业中竞争地位及市场占有率;

  7、 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及商标申请人信息;

  8、 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MOKDAZZSU”与引证商标一至四“DAZZLE”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或其属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作为评审依据,但其提交的事实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援引该法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依据难以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

本文《关于第62325034号“MOKDAZZS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OKDAZZSU 623250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5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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