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海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船电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对第50522225号“DSEGENS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两年内申请了200余件商标,其大量商标系对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故意摹仿,缺乏实际使用意图,显然具有囤积商标获利的主观恶意,具有牟取利益的不正当目的。争议商标将不正当得占用商标资源,扰乱正常的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争议商标档案材料;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在先类似案件被予以无效的裁文;被申请人的商标列表和被抄袭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膨胀水箱(机器部件);空气冷凝器”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100件商标,其中包括“五菱”、“罗伯特·博世”、“普惠”、“路虎”、“爱迪生”、“爱因斯坦”、“梅赛德斯”、“爱立信”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100件商标,其中包括“五菱”、“罗伯特·博世”、“普惠”、“路虎”、“爱迪生”、“爱因斯坦”、“梅赛德斯”、“爱立信”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或姓名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被无效宣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品牌的故意,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