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荣欣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对第51131185号“BOSCHAI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75705号“BOSCH”商标、第6431081号“BOS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申请并已获准注册于非相同、非类似商品并在中国大陆多年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第1329333号“BOSCH”商标、第959140号“BOS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的复制、摹仿,容易误导相关公众,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用,采用以构成以欺骗之外的其他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详细信息;
2、在先相关裁定;
3、2008版《今日博世》与《博世在中国》宣传手册;
4、《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相关摘页;
5、决定书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2022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书桌;办公家具;家具;椅子(座椅);学校用家具;桌子;支架(家具);凳子;充气家具;搁脚凳”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机等商品、第12类机动车起动器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