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兴浩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55196265号“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837482号“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35003号“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177557号“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极容易使相关公关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商业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公司变更证明及营业执照;
2、申请人关联公司所获荣誉情况;
3、尼尔森关于《娇兰佳人消费者研究综合分析报告》;
4、协会推荐信;
5、有关申请人商标的店铺情况、电商销售情况、app页面、采购合同及发票;
6、有关申请人商标的宣传报道情况;
7、申请人维权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唇膏;口红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8月18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2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化妆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由文字“L”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L及图”的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唇膏;口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化妆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