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梓晨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宝安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57287091号“Koko&kit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亦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
2、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实在明知相关品牌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品牌价值的情况下故意抢注,仅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具有明显恶意,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店铺流水截图、发票;
2、被申请人抢注商标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垫席等商品上,2022年1月14日核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1、《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损害他人商号权的前提是商号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而该条款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的前提亦是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网店截图、发票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垫席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或商号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