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汇亿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对第54743908号“明洞朴奶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 nai 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老奶奶”商号在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公众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假冒“老奶奶”品牌的有关报道;
2、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商广函(2001)34号《关于保护“老奶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
3、其他关于“老奶奶”品牌受保护的相关证据;
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5、申请人与全国各地合作商签订的经销协议、合同及发票;
6、媒体报道;
7、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出具的函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经续展在专用权期限内,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明洞朴奶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中“老奶奶”、引证商标三“奶奶”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肉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明洞朴奶奶”与申请人商号“老奶奶”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